改革開放后,我國開啟了城市化發展進程。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期,當時我國的城市化發展主要依靠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推動,這個階段是恢復性質的階段。而后到九十年代初期,這時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動力則由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轉變為鄉鎮企業和城市改革的雙重推動,在沿海地區開始慢慢出現了新興城市,所以這個階段又被稱為“新興城市”階段。
直到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我國的城市化建設開始全面推進。全國上下開始大力發展城市經濟建設。尤其是后兩個階段中的城鄉規劃建設工作在改變我們城市面貌的同時也逐漸出現了些許弊端,所以違法建筑拆除工作作為城市規劃建設工作中的重要-環也受到了眾人的廣泛關注。
違法建筑的存在原因
(1)為了擴大居住面積或賺取利益,在一些管理松懈的“城中村”地區往往會出現大量的違法建筑,尤其是城市化發展迅速的地區,一些為謀求利益的當地人利用其地理優勢借助違法建筑來增加收人;
(2)隨著舊城區改造和城區擴建工程的開展,拆遷行動使得不少人得到了巨大的經濟補償。為了謀求更多的拆遷補償,不少待遷戶在政府規劃好的區域內進行私搭私建行為,目的旨在獲取更多的拆遷補償款;
(3)由于一些家庭人員情況的變化導致房屋結構的改變,在私自建房的同時有關部門的不及時審批也是造成違法建筑形成的原因之一;
(4)為加速城市化進展,政府針對當時情況出臺相關規劃政策與住房政策,但由于歷史局限性,一些政策隨著國家發展不能夠適應時代需求,當出現矛盾時未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緩解矛盾導致出現大量住房困難又無力購買的人員于是出現違章占地和私建違法建筑的情況;
(5)有關部門在對待出現私搭私建現象時沒有做到及時的監控與制止,導致出現效仿現象,為城鄉規劃活動帶來巨大阻礙;
(6)大多數人在私搭亂建時并沒有認識到其行為的嚴重性,這主要是由于其法律知識的薄弱。
違法建筑的法律界定
(1)相關法律依據
就如今的違法建筑拆除工作而言,主要可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行政強制法》、《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公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等;
(2)分類標準
違法建筑就其違法性質而言主要可分為兩種,分別是程序性違法和實質性違法。所謂程序性違法指的是沒有影響到城鄉規劃的建筑,可以通過一定的有關程序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資格而轉變成為合法的建筑的情況;而實質性違法則是指違背現有規劃不能獲得建設工程許可的不合法建筑的情況。